2021年1-11月,365dni是真的吃吗_beat365官网地址下载_365bet官方人民法院新收民事案件6469件,较去年同期的6006件上升7.71%。2020年1-11月审结各类民事案件6251件,结案率达96.63%。
一、民事一审新收案件情况
(一)民事案件类型分布
案由 2021年1-11月新收 占民事新收总数比例 2020年1-11月新收 增幅
婚姻家庭案件 1073件 16.59% 1096件 -2.1%
交通事故案件 416件 6.43% 442件 -5.88%
民间借贷案件 1421件 21.97% 1267件 12.15%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 380件 5.87% 382件 -0.52%
劳务合同案件 653件 10.09% 696件 -6.18%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 208件 3.21% 172件 20.93%
执行异议之诉 11件 0.17% 14件 -21.43%
其他类型案件 2307件 35.66% 1937件 19.10%
(二)民事案件趋势分析
1.总体情况分析:2020年1-11月受理民事案件6469件,较去年同期的6006件上升7.71%,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2.案件类型趋势分析:
(1)婚姻家庭类案件数量基本持平。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在逐年上升,离婚年龄段也呈现多元化。夫妻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包括感情不和、家庭暴力、重婚、存在生理性缺陷等。近年来,离婚案件依然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位居首位,几乎在所有离婚案件的诉状中都包含“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基础”这一原因,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婚后矛盾,如感情不和、家暴、出轨、重婚等。同时婚姻不只是夫妻双方之间的简单加和,而是两个家庭的联系,因此家庭原因也成为夫妻感情不和的诱因之一。
(2)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迅速。金融机构对个人贷款门槛过高,贷款手续复杂,通常一笔贷款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过长,不能及时满足个人的资金需求,而借款人对资金需求具有“急、少、快”等特点,民间借贷则能满足这一需求,另一方面,民间资本缺乏投资渠道,部分群众经不起高息诱惑,选择了民间借贷,也导致民间借贷案件增长迅速。
(3)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增幅较大。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举措的实施,建筑业蓬勃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建筑工程纠纷频发,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存在审理期限较长,上诉率和发改率高、鉴定案件数量多、标的额较大、主体权利义务复杂,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等特点,给法院处理这类纠纷带来一定难度。
二、民事案件反映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主要法律问题
1、实际施工人的内涵是什么?
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违法承包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承包人)以及多次转(分)包的承包人。
2、实际施工人认定应把握什么原则?
认定实际施工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参与合同签订,如是否直接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是否是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签约主体;二是审查是否存在组织工程管理、购买材料、租赁机具、支付水电费等实际施工行为;三是审查是否享有施工支配权,如对项目部人财物的独立支配权,对工程结算、工程款是否直接支付给第三人(材料供应商、机具出租人、农民工等)的决定权等;四是审查是否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五是审查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3、审判实践中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以下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1.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无施工合同关系的农民工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2.建筑行业俗称的包工头(施工队、施工班组)是否是实际施工人要区分情况:如包工头既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施工合同义务,又负责招工,对招来的农民工承担支付工资义务,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只负责招工和管理,与农民工都直接从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处领取工资或由包工头代领、代发工资,就不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4、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能否得到支持?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明知其与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是借用资质(挂靠)关系且常签有挂靠或内部承包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发、承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应不予支持。但如果因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到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账户,出借资质施工企业截留工程款不予支付的,实际施工人可向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主张被截留部分的工程款。
5、工程多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所有转(分)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工程多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向所有转(分)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审判实践中应严格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能支持其主张,仅在实际施工人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除外。
(二)《民法典》施行后违法发包、分包的,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变化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实施。同日,《侵权责任法》废止,不再适用。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后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删除了原《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那么,建工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情况下,承包人(雇主)没有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适用的主要法律均已废止和删除,新的情况下,劳动者一旦发生人身损害案件,该如何适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民法典》对于建工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发生人身损害事件的,法律规定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对于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的,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对于定作、指示或者承包人的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施行后,法律规定发生了较大改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删除了建工领域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民法典》也没有明确规定建工领域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而是规定于承揽合同下发生人身损害的法律规定。对于责任承担方式也发生了改变,违法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不再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照与劳动者、雇主各自的过错大小按份承担责任。
(三)《民法典》施行后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影响
1、自然人之间提供借款行为效果的变化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同样的行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发生借款时,贷款人提供借款行为的效果由导致“借款合同生效”修改为“借款合同成立”。
作出上述修改的主要考虑为:一是避免产生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的争议。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无需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由于立法本意是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确定为实践合同,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生效”的表述,容易产生借款合同系诺成合同的误解,故作出修改完善。二是与民法典中定金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条文表述保持一致,统一表述为自实际交付时“成立”。三是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正确指引,即使均为自然人的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在借款实际交付之前,借款人也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合同利息规则的变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两者比较,民法典将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贷视为没有利息的适用范围,拓展到了所有借贷领域。主要理由为:一是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通常情况下利息的计付是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当事人之间不会不对此进行协商,在此前提下,若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原则上可推定为当事人协商确定无需计付利息。二是从纠纷处理的角度来看,有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确实是当事人协商确定无需支付,有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可能是真的未经协商。上述两种情形下,不仅纠纷的事实难以完全查清,而且可以参照的利率标准也难以确定,很难作出相对统一的裁判。故法律拟制规定为没有利息,不仅有利于指引当事人的行为,也有利于统一裁判结果,最终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三、相关意见建议
(一)积极推进多元解纷,深化诉源治理
多元解纷是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法院内部审判资源的再配置和工作模式的再创新。要提升站位,主动出击,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主动融入司法工作诉源治理大格局,充分发挥司法在诉源治理机制建设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努力实现“诉讼增量有减少,办案质效有提高”,千方百计打好组合拳,推进多元解纷深化诉源治理、速裁快审工作取得新成效。建立健全有效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二)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力度,简案快办,繁案精办
案件繁简分流,克服了简易案件分散审理、进度不一的弊端,实现了简案快办、提高效率的规模效应。同时,通过合议庭专业化细分工,繁难案件得到进一步细化分类,也有利于加快繁难案件的办案速度,最终使整体办案节奏得以“提速”。要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力度,实现“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提速增效”,对所有新收案件进行全面过滤,速审速判,促进审判工作分流减压,真正实现简案快执、繁案精执、快慢分道,进一步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执行质效。
(三)加强案件研讨,发挥民事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
专业法官会议作为法官判前参谋智囊,为法官办案提供智力支持,还可以发掘同类案件的规律和特点,从源头上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统一裁判尺度,使裁判结果更能获得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从而更好的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充分发挥民事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提高案件办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