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焦:
本院受理原告岳鸿波诉张海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2021年2月4日下午3时)在本院水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王明豪
办公电话:0372-316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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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