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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行政案件相关规定与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10-10 12:03:38


            一、法院受理哪些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法院不受理因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三、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1、谁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谁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四、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或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五、如何书写行政起诉状

            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其他诉讼请求。)

            3、起诉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

            4、起诉的时间、原告的签名或盖章。

            六、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有时间限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七、如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要求赔偿的,应先向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如果行政机关作了决定,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决定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行政机关在两个月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当事人可在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八、其他特别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4、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5、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6、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8、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九、审判监督程序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的,可以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停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当事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3、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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