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l%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7、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8、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9、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1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